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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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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管 理 |
| ·如何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注:详细请点击蓝字 |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
监管证明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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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2、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
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
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
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
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
票。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
办事地点 |
提交资料 |
咨询电话 |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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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审核 |
车管所一楼大厅6号窗口 |
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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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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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核对 |
车管所一楼大厅10号窗口 |
相关手续 |
6297982 |
5.车辆检验(除本区车辆人工检测外) |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6号窗口 |
(1)6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6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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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984 |
6.旧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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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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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脑选号(本区除外) |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
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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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982 |
8.档案审核(电脑选号除外) |
车管所一楼大厅10窗口 |
交验相关资料 |
6297982 |
9.领取牌证 |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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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985 |
三、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
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
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
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五、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
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
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
交验车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5、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6、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
押的。
(三)各类车型准予过户的年限规定:
各类车辆距规定报废年限1年内的,不得办理过户登记。
通常执行的标准是按车辆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出租客运车辆8
年强制报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
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况
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
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予以强制报废。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
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
之十五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
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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